铺天盖地的广告,有时是能够以假乱真的,尤其是当4G被宣称为一个时代的标签,那种油然而生的优越感,无疑会让人对其充满期待,牌照发放半年,用户人数就超过500万,就可以佐证这一点。让人始料不及的是,在数据面前,虚假的终归还是会被打出原形,在“实测不及1/50”的事实面前,“期望有多大,失望就有多大”得到了应验。
如果说在“16公里每秒,人类飞行器最高速,还是不够快,更快的4G时代现已到来,中国移动正式推出4G服务,网速可达每秒百兆”的广告语中,4G是否真的快过飞行器,还缺乏可比性,不需深究,但“4G网速可以达到每秒100兆”,则应该是市场交易中名副其实的服务内容。无论是从《广告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方面来看,广告都不应该存在明显的虚假和夸大。
扣上虚假夸大的帽子,显然是电信运营商所不能接受的,根据他们的说法,4G网速并非夸大,在实验室条件下,曾在某一瞬间达到过这个速度。看起来似乎有理有据,但是通讯服务进入市场,运营商面对的就是真实的消费者,不能用实验室的数据忽悠消费者。拿一个理论上或者实验室中存在的数据,广为宣传,制造出4G时代的假象,这从根本上说,是赤裸裸的虚假和夸大。正如某专家所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你现在标注的是100M,但实际上有误差,把一个极端的值常态化,这是不允许的。
如此看来,所谓4G时代,并非速度的高歌猛进,而是在收费价格攀升上的“顺其自然”,也就是说,夸大网速是为了高收费。消费者只不过是在美好的广告宣传下,“被4G”而已。当价格不能对应于所提供的服务内容,4G时代显然不是消费者的福音,只是电信运营商的谋利噱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居然还能“把一个极端的值常态化”,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和伤害。为何会有这种不可思议的情况发生?关键是在行垄断之实的电信运营商与孱弱的消费者之间存在严重的权利、信息不对等,消费者缺乏话语权,不仅在议价问题上失去了主动,而且在权利保障上,也失去了应有的尊严。